儿童游乐设施屡“咬人” 3孩子接连在玩耍时受伤--贵阳网

iigame2013 发布于:2015-7-29 22:57 分类:最新资讯  有 510 人浏览,获得评论 0 条 标签: 儿童游乐设备 游乐场设备 儿童乐园设备 广州游戏机厂家 投币游戏机 游戏机厂家 电子游戏机 游戏机厂家直销 电玩娱乐设备 游戏机 儿童游乐设施屡“咬人” 3孩子接连在玩耍时受伤--贵阳网 

温州网讯 近年来,儿童游乐场所越来越受到众多年轻家长的欢迎。可要是万一孩子们在游戏时受了伤,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日前,读者谢先生4周岁多的女儿在某超市内儿童乐园玩蹦蹦床时,不慎撞伤了右手。事后,关于谁该为此事承担责任,谢先生和该超市各有各的说法。

而瑞安的冯女士和潘女士各自带着女儿到当地的某儿童游乐城玩耍,结果两名女童都不慎撞到游玩设施围栏受了伤。事后,关于谁该为此事承担责任,双方也一度僵持不下。

4岁孩子玩蹦蹦床 右手手骨轻微骨裂

谢先生家住市区虞师里附近。7月1日,他家附近的一家超市重新装修后开业,超市里增加了一个儿童乐园。因为在试营业阶段,儿童乐园还未开始收费,7月2日,他家人带着他4周岁多的女儿到儿童乐园玩。

当天,谢先生的女儿玩了儿童乐园里的蹦蹦床,其中一次落下时不小心撞到了手,当时他们都以为没事,但女儿一直喊疼,他才在第三天带她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女儿右手手骨轻微骨裂。

事后,谢先生到超市方讨说法。谢先生称,对方以儿童乐园并未营业为由不愿承担责任。他便向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经执法人员调解,该超市只同意上门慰问谢先生的女儿,送了些牛奶和水果。

谢先生说,考虑到女儿伤得不是很重,自己平时也忙,实在没有心力继续纠缠此事,最终只好作罢,但他还是想问一问,这种情况,超市方到底有没有责任。

◆律师说法

超市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恒系表示,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是看儿童乐园是否收费,而是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儿童乐园作为超市的一个附属设施,超市负有管理职责。如果该儿童乐园中的设施设置不合理,或者未提醒必要的安全事项,则存在过错。如果超市在此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次,谢先生的女儿只有4岁,谢先生及其家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蹦蹦床在起落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碰撞,存在安全问题,但谢先生家人对此危险性的预测存在疏忽。因此,谢先生的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游乐城护栏没包海绵 2岁孩子下唇被磕穿

瑞安冯女士带着2岁的女儿到当地某儿童游乐城游玩。游玩过程中,孩子不慎撞到游玩设施围栏,上唇系带断裂、下唇磕穿,住院治疗二十来天。

事后,冯女士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阳所投诉,认为该游乐城没有在护栏的边角上包裹海绵,导致她女儿受伤,要求该儿童游乐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该游乐城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孩子受伤并不是游乐城对其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反而是家长监护不力,所以孩子出意外父母应该承担一半责任。

无独有偶,近日,瑞安的潘女士也带着女儿到该游乐城游玩,玩耍时女儿不慎摔倒导致耳朵损伤。潘女士同样认为这是游乐场的设施安全存在问题,但该游乐场则认为只是意外,与场内设施并无关系,迟迟没有给予解决方法,潘女士也向安阳所投诉。

经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阳所执法人员调解,最终该游乐城一次性赔偿冯女士45000元,赔偿潘女士8000元。

◆律师说法

游乐场设施设置不合理应当予以赔偿

严恒系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游乐场方应当知道游乐场基本是未成年人玩,必须注意游乐设施的安全性,将护栏用海绵包裹是极为必要的,但他们并未做到;另外,潘女士的孩子摔伤如果也是因为游乐场设施设置不合理,则表明游乐场的过错与孩子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两个孩子产生的损失,游乐场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如果两名家长在孩子玩耍过程中没有全程陪同,或对基本的安全问题没有注意到等,则对于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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